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 原告
- 高成振(原名:高蘇正)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文生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惟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3月8日,法定代理人由楊偉甫變更為曾文生,因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嗣曾文生於000年0月0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