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25號
- 上訴人
- 陶俞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柏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萬1,600元(計算式:369萬元披索×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日即110年4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0.64元=新臺幣236萬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