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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戴嘉慧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4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本院110年度救字第446號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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