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也婷
送達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明賢即和泰內科診所、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2月21日對上訴人發生送達效力,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