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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6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許明顯
原告
汪仁鈞
原告
楊誠展
原告
楊文豪
原告
蔡少強
原告
蔡承保
原告
李佳坪
原告
李智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李宏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文生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偉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日判決,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送上訴前已由楊偉甫變更為曾文生,而曾文生於111年5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6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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