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娟娟、何紹鴻、杜明娟、和慕股份有限公司、潘介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何紹鴻 相 對 人 杜明娟 關 係 人 和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介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杜明娟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和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慕公司)對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所負票據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中租公司,經登記在案。嗣中租公司於110年2月26日將上開抵押權信託登記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和慕公司簽發本票乙紙予第三人中租公司,中租公司嗣將上開票據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屆期提示票據,僅獲支付部分票款,尚積欠1,415萬7,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金融資產信託)移轉變更契約書、不動產抵押權信託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10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渠等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