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連汝生
- 聲請人
- 連德水
- 聲請人
- 連德樑
- 聲請人
- 連吳金華
- 聲請人
- 連信元
- 聲請人
- 連立和
- 聲請人
- 連曾月香
- 聲請人
- 連德沛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為新台幣328,20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各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 請 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元) 1 連汝生 3% 9,846 2 連德沛 1% 3,282 3 連曾月香 1% 3,282 4 連德水 1% 3,282 5 連德樑 1% 3,282 6 連吳金華 1% 3,282 7 連立和 1% 3,282 8 連信元 1% 3,282 合 計 3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