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4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隆
相對人
雲麻集小吃店即林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293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00,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6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存新臺幣200,000 元,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2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293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