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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方祥鴻陳裕涵王沛元

上訴人
李台光
被上訴人
黃適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405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係以:兩造均為新北市新店區大鵬華城社區之住戶。同社區之住戶即訴外人張德綱等6人,因認遭被上訴人在社區LINE群組中以「比狗還不如」等語辱罵,主張名譽權遭侵害而對被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在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39號訴訟程序中,被上訴人在前案上訴補充理由㈡、㈢裡、在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程序裡,屢次以「那些自私的傢伙」、「比狗還不如」批評上訴人,貶損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為由,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三、上訴意旨所指:被上訴人迄今仍不知悔改,執意上訴,藐視法庭,應從重處分云云,只是爭執慰撫金金額多寡,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此外於第二審別無其他訴訟費用產生,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2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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