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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被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磐鑫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聲明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7萬8,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998元;如非全部上訴,應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