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被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磐鑫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聲明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7萬8,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998元;如非全部上訴,應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