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謝娟娟、程耀輝、郭明鑑、莫兆鴻、李憲章、周添財、黃男州、黃錦瑭、利明献、許勝發、許志文、鄧明斌、陳嘉明、張義豐、王子德、莊仲沼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弼惠、陳幸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清山、黃怡玲、花旗、何新台、陳正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奕恩、劉立崴、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曉秋、朱逸君、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立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堉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賴證安、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紀慧娟(原名:李紀慧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紀慧娟(原名:李紀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弼惠 陳幸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奕恩 劉立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呂立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洪堉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賴證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紀慧娟(原名:李紀慧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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