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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伊倫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紀慧娟(原名:李紀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張弼惠
代理人
陳幸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奕恩
代理人
劉立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呂立全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洪堉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賴證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紀慧娟(原名:李紀慧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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