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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程耀輝、莫兆鴻、李憲章、周添財、黃男州、尚瑞強、平川秀一郎、宋耀明、張司政、李明新、張兆順、莊仲沼、曾慧雯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秀珍林家旭蔡政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何新台陳正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伊舒丁駿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朱逸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智超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良俊鄭穎聰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立安江政漢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龔登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龔登進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秀珍 林家旭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伊舒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智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楊立安 江政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龔登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2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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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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