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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吳若萍陳琪媛

抗告人
張淑晶
相對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附件抗告人民事抗告暨訴訟救助狀所載。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1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原審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而細閱聲請人民事抗告暨訴訟救助狀全文,僅陳述相對人不支付罹病老父之扶養費及醫療費用、伊有重大傷病等情,並無片字支詞提及對原審裁定,有何不服之理由或陳述,自難認其抗告有理由,故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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