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張淑晶
- 相對人
-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附件抗告人民事抗告暨訴訟救助狀所載。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1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原審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而細閱聲請人民事抗告暨訴訟救助狀全文,僅陳述相對人不支付罹病老父之扶養費及醫療費用、伊有重大傷病等情,並無片字支詞提及對原審裁定,有何不服之理由或陳述,自難認其抗告有理由,故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