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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1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1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佳薇溫祖明陳瑜

110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53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31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319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45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459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745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74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74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74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749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75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751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752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附表B 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已於訴狀表明其自民國108 年11月21日退保失業迄今,無收入及固定資產,生活有困難,有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可證,故如附表B 欄所示之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均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聲請再審,請求廢棄如附表B 欄所示之確定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確定之裁定,固得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而聲請再審,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可據者,不得指為用法錯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091號、60年台再字第170 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 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即不能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再審聲請人就如附表B 欄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均未具體指明有何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違反有效之解釋,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毋庸命為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應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A:聲請再審事件案號 B: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01 110年度聲再字第110號 109年9月25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525號 02 110年度聲再字第111號 109年9月25日 109年度救字第760號 03 110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109年11月23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541號 04 110年度聲再字第253號 109年11月23日 109年度救字第806號 05 110年度聲再字第318號 109年9月28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484號 06 110年度聲再字319第號 109年9月28日 109年度救字第719號 07 110年度聲再字第458號 109年7月29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267號 08 110年度聲再字第459號 109年7月29日 109年度救字第457號 09 110年度聲再字第745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666號 10 110年度聲再字第746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726號 11 110年度聲再字第747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667號 12 110年度聲再字第748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727號 13 110年度聲再字第749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度救字第943號 14 110年度聲再字第750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度救字第944號 15 110年度聲再字第751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度救字第1004號 16 110年度聲再字第752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度救字第100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