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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匡偉何佳蓉張詠惠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9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1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3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4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5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9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1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3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4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5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所為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定。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 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 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496 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88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表所示。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各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司法院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背等情,依首揭說明,自難謂已依法表明再審事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再審聲請意旨 1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6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34號 伊係請求精神補償費800萬元,已逾150萬元小額訴訟之金額,另伊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已逕送最高法院審理在案,難謂無勝訴之望,是左列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2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7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35號  3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8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36號  4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9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37號  5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0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38號  6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1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39號  7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2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0號  8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3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1號  9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4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2號  10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5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3號   11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6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4號   12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7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5號   13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8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6號   14 110年度聲再字第1649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7號   15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0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8號   16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1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49號   17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2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231號   18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3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232號   19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4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245號   20 110年度聲再字第1655號 民國110年3月31日 110年度救字第24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3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