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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9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9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匡偉陳乃翊劉娟呈

110年度聲再字第17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7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73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74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75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7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7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7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79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8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81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8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283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義豐為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涂元光於民國110年1 月7 日變更為張義豐,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而張義豐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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