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曾琬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8號 原 告 曾琬筑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又本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董事及清算人關係不存在,經核性質上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原告主張係借名登記為被告之股東,則其有無受領董事之報酬,尚屬未明,其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不明確,且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確認股東、董事及清算人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皆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又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董事及清算人關係均不存在,三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因事涉及董事(股東)與被告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均係為達成使原告不再登記為被告之股東,進而使原告不再為被告之董事及清算人,其訴訟利益單一,訴訟目的一致,而具有訴訟利益目的同一之競合關係,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按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