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謝娟娟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SHINY TREND LIMITED、絹川企業有限公司、陳 玲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4萬3,560元(計算式:美金31萬0,486.37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28.805=新臺幣894萬3,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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