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娟娟、崧貴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崧貴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棟清 被 告 楊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18,172元,及其中新臺幣2,718,044元自民國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5 日止,按週年利率0.25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9年1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1%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7,92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06,000元或等值之107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18,1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 。查被告崧貴有限公司(下稱崧貴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22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楊棟清為清算人,且經臺北市政府以109年10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4950100號函准予 解散登記,有崧貴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臺北市政府上開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7頁)。崧貴公司之清算程序既尚未終結,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為存續,原告以其清算人即楊棟清為法定代理人,對其提起本件訴訟,核無不合。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崧貴公司於108年10月17日邀集被告楊棟清 、楊喜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為108年11月5日起至113年11月5 日止,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71%機動計息,被告應按月依年金法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兩造於109年5月22日合意將借款期間延長至115年11月5日止,並約定崧貴公司自第7期至第30期(自 借款日起每個月為1期)僅須按月繳息,自第31期起始應按 月平均攤還本金。惟崧貴公司就109年6月5日以後應付之本 息均未繳納,經原告以崧貴公司之存款抵銷後,崧貴公司尚積欠借款本金2,718,044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28元,及上開鎖欠借款本金自同年6月8日起按當時適用之利率即週年利率2.55%計算之利息、以及自同年7月23日起算之違約金未為 清償,楊棟清、楊喜慧應與崧貴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 明:願提供現金或等值之107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債券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債權計算表、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23頁),互核相符,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既已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被告雖未請求宣告免為 假 執行,惟為兼顧兩造之公平,仍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 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