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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原告
彭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忠雄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另關於非財產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4,500元,共計12,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5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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