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忠雄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另關於非財產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4,500元,共計12,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