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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陶俞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柏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萬1,600元(計算式:369萬元披索×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日即110年4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0.64元=新臺幣236萬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2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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