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12號
- 上訴人
- 楊佳祈
- 被上訴人
- 林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上訴費用,程序並非適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關第二審裁判費之計算,請利用: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67-1.html 或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 查詢計算,法規說明請參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f-1.html);如補正後聲明不服範圍為本反訴之全部,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351,877元(計算式:本訴1,231,877+反訴120,000=1,351,87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如本件逾法定上訴期間未補正上訴聲明,或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