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劉之浩、陳文豪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法人
- 被告光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文豪、李春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柒仟柒佰柒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之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光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豪 李春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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