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對人
高慶年
相對人
高慶隆
相對人
李久恒
相對人
高慶源
相對人
高慶堯
相對人
高肇濃
相對人
高芳卿
相對人
范姜炳煌
相對人
黃光大
相對人
李才華
相對人
張慈倫
相對人
張順雄
相對人
盧雪玉
相對人
鄭淑芬
相對人
劉長達
相對人
張寶玉
相對人
陳秋香
相對人
游堂文
相對人
杜瑞貝
相對人
陳曉瑾
相對人
陳金來
相對人
陳美珠
相對人
黃得禎
相對人
黃得嘉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黃光大
法定代理人
黃資裡
相對人
張寶鶯

謝淑芬

蔡長祐

沈秉輝

林冠州

陳美華

潘傳建

郭正典

江晨恩

王寶元

郭國榮

廖明正

陳美娟

葉榮顯

郭許寶蓮

林寶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捌仟零捌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35號判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16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此有歷審裁判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28,085元(計算式2,875,443+4,313,164+175,791+263,687,後兩項分別為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6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