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抗字第3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許純芳蕭清清林春鈴

抗告人
曾焱芳

曾春育

曾世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413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為:抗告人等現時生活困難,已無積蓄,且些微薪資亦已遭相對人查封,抗告人曾焱芳並無收入,靠抗告人曾春育、曾世威扶養,曾世威現尚須撫養5名親屬,曾世威110年之全年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曾春育110年之全年收入約為70萬元,8人僅靠該220萬元收入供生活所用,已無其他可處分之財產及收入,無資力支付高額訴訟費用,法院依職權向稅務單位查詢即可得知。況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公告之無資力者資格標準參考表,抗告人等居住之新北市,8人所需之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低於18萬9,600元,即每年可處分之全年收入低於227萬5,200元即可受全部扶助。抗告人等之家庭全年可處分收入顯然低於前述金額,抗告人等已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本案之法律扶助,刻正審查中。原裁定未命抗告人陳報或調查,而逕以抗告人等未申請法律扶助等由,駁回抗告人之請,有裁判理由不備之情事。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其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抗告人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無資力,認其聲請訴訟救助為屬無據,而駁回其請求。嗣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惟仍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其空言主張,為屬無據,依前揭說明,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再為調查之必要。從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原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