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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63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3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鈺琅蒲心智郭子彰

111年度聲再字第263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5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6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8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5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6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各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共新臺幣貳萬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者,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再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稱:伊請求相對人賠償精神補償費1000萬元本息,相對人並無異議,難謂無勝訴之望,應准予訴訟救助,原確定裁定應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69條第6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僅泛言爭執原確定裁定應裁准訴訟救助等語,惟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有何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違反有效之司法院解釋,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之情事,依首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1 111年度救字第18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37號 111年度救字第2904號 2 111年度救字第18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38號 111年度救字第2905號 3 111年度救字第18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39號 111年度救字第2906號 4 111年度救字第185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0號 111年度救字第2907號 5 111年度救字第186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1號 111年度救字第2908號 6 111年度救字第18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2號 111年度救字第2909號 7 111年度救字第40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3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0號 8 111年度救字第408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4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1號 9 111年度救字第40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5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2號 10 111年度救字第41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6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3號 11 111年度救字第41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7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4號 12 111年度救字第41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8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5號 13 111年度救字第90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9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6號 14 111年度救字第908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0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7號 15 111年度救字第90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1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8號 16 111年度救字第91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2號 111年度救字第2919號 17 111年度救字第91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3號 111年度救字第2920號 18 111年度救字第91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4號 111年度救字第2921號 19 111年度救字第91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5號 111年度救字第2922號 20 111年度救字第91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56號 111年度救字第292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3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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