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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英雌

聲請人
張如兒
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元或提供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三五八七六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一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又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再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 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876號拍賣抵押物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經查封之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請准予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111年度訴字第3816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屬實,且系爭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前開強制執行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所受損害者,應為上開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即於執行程序停止期間相對人未受償範圍內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參之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相對人所陳報之執行債權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44萬4,682元(計算式:29萬4,682元+315萬元=344萬4,682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互核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準此,本院推估聲請人因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訴訟獲准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期間約4年4個月。從而,相對人因聲請人停止本件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額,約為746,348元(計算式:344萬4,682元×5%×〈4+4÷12〉年≒746,3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74萬7,000元為適當,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另聲請人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有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277號卷查明無訛,故前揭擔保金得以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代之,併此敘明。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或提供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保證書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