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8號
- 原告
-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語宸
- 訴訟代理人
- 江皇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錢瑩龍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最終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民國96年9月15日最終協議書,核其性質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是本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10分之1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