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59號
- 原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崇堯
- 訴訟代理人
- 吳涵晴律師
- 被告
-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秀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83,30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公司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號8樓辦理遷出登記。就聲明㈡請求被告遷出登記,係屬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之訴,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3,000元,加計聲明㈠部分應徵裁判費41,491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