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全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瑛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