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 原告
- 謝育斌
- 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9頁)在卷可稽。嗣原告就前開裁定不服而於同年5月4日提起抗告,並於同年7月1日即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80號受理上開抗告之期間具狀撤回抗告(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80號卷第25頁),是本院上開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業已確定。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