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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翁偉玲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至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均非合法,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件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  1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59號 110年9月30日  2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60號 同上  3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61號 同上  4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62號 同上  5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 110年度救字第1704號 同上  6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6號 110年度救字第1705號 同上  7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7號 110年度救字第1706號 同上  8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8號 110年度救字第1707號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