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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薛嘉珩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19至234號

111年度救字第3245至3260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如附表「原確定裁判案號」欄位所示之裁定,聲請人分別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6,0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再審聲請: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判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僅泛言請求精神補償費8,000,000元,已舉證其具中低收入資格,相對人並未異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聲請再審均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貳、訴訟救助: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等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亦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判案號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1 111年度救字第1791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19號 111年度救字第3245號 2 111年度救字第1792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0號 111年度救字第3246號 3 111年度救字第1793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1號 111年度救字第3247號 4 111年度救字第1794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2號 111年度救字第3248號 5 111年度救字第1795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3號 111年度救字第3249號 6 111年度救字第1796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4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0號 7 111年度救字第1797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5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1號 8 111年度救字第1798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6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2號 9 111年度救字第1799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7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3號 10 111年度救字第1800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8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4號 11 111年度救字第1801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29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5號 12 111年度救字第1802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0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6號 13 111年度救字第1803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1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7號 14 111年度救字第1804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2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8號 15 111年度救字第1805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3號 111年度救字第3259號 16 111年度救字第1806號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4號 111年度救字第326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19至23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