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美蘭 李映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怡純即恩流商行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吳怡純即恩流商行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雖請求確認第三人李天元對相對人於109至111年度之薪資債權存在,惟聲請人主張強制執行前開第三人李天元薪資債權之執行名義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6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 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