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林佑安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喬登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經聲請人即原告擴張為新臺幣(下同)50萬5,7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其中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共32萬5,33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353元,故本件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157元(計算式:5,510-2,353=3,157元),而聲請人前已繳納3,614元,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457元(計算式:3,614-3,157=457元),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