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佑安、喬登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李昆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佑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喬登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經聲請人即原告擴張為新臺幣(下同)50萬5,7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其中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共32萬5,333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353元,故本件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157元(計算式:5,510-2 ,353=3,157元),而聲請人前已繳納3,614元,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457元(計算式:3,614-3,157=457元)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