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王淑斐、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范僑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淑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僑芳 鄭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