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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淑斐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范僑芳鄭世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淑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僑芳 鄭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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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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