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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7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相對人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原裁定理由第一項關於「...依約定年息4.0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依約定年息5.62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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