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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8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蔡世芳張瓊華陳宣每

抗告人
盧翠盆
相對人
余珮瑄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0年7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7月5日,並經登記在案(下稱系爭抵押權)。嗣抗告人於110年7月8日向相對人借款5,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7月8日至110年10月7日,詎抗告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係以詐騙投資方式使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相對人取得系爭抵押權為犯罪所得,抗告人已經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抗告人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且系爭不動產一經拍定,拍賣程序終結,即無法取回系爭不動產,裁定暫緩拍賣等待刑事偵查程序或民事案件終結,並不妨礙債權人之訴訟權利,若於另案民事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間將系爭不動產逕予以拍賣,有適用法律不當之虞,並且妨礙抗告人之訴訟權益,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裁定暫停本件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就其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卷【下稱司拍字卷】第6至12頁、第23至26頁、第29頁)。並經原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以111年8月26日、111年9月7日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函通知抗告人就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陳述意見,而抗告人亦分別於111年9月5日、同年9月12日具狀表示意見,此有前開函文、送達證書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司拍字卷第15至19頁、第30至33頁)。而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資料為形式上審查,已足認本件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並無不合。至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取得系爭抵押權不合法,已對相對人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之訴與刑事告訴,並謂此時拍賣系爭不動產將有損訴訟權益云云。惟查,抗告人所指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另尋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此經首開最高法院裁定闡釋甚明。另抗告人請求裁定暫停拍賣強制執行程序部分,非原裁定審查範圍,自非本件抗告程序所得審酌,併此敘明。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8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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