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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賴錦華吳佳薇蘇嘉豐

聲請人
鄭添丁
相對人
鄭添壽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添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111年4月7日法官先問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815,245元你同意嗎?一種打擊兩種反應,避重就輕化小,敢反對說:同意嗎?竊暗笑問我:「你知被告有住在裡面嗎?!你知道我在說什麼?要不要現在馬上就…」(見庭錄音為證),法官不言緘默權出言不遜,成對比寫照,庭呈繕本40頁,110年12/22日事務官有否卷宗存在。存疑?附P.9本人並無同意出租,卻拒繳遙控門鎖,而押金10萬元銷聲匿跡,吃案怎麼不半,拒對方答允之外。P.12。103年10月21日越南排華案,103年5/13日九月集會,103年盜賣簽署在案,只欠東風一吹吹醒。111年4/11日32函漏未審酌之宣判,情理法包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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