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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4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匡偉蔡牧容陳乃翊

抗告人
黃嘉銘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任亭、蔡清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保全證據,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全證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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