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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8號

返還最終協議書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瑩龍律師
被告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最終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民國96年9月15日最終協議書,核其性質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是本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10分之1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4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最終協議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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