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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5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溫祖明李家慧林承歆

原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803萬9,8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3萬9,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4,752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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