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原告
-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4,803萬9,814元之本息,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435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可參,依據上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