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6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慈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嘉音
被告
廖文瑞

李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零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七年度甲類第十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22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慈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慈公司)前邀同被告廖文瑞、李偉宏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7月1日簽訂借據(企業戶專用),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為109年8月13日起至112年8月13日,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1%計算,嗣隨上開利率機動調整,並自撥款日起前一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時,除依約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並就應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兩造就同一借款契約前後於109年12月9日、110年4月12日、110年8月12日及111年3月9日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最終以被告陳嘉音為慧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連帶保證人,被告廖文瑞、李偉宏為連帶保證人,就借款期限改為109年8月13日起至116年2月13日止,分為78期,第1期至第4期按月付息,第5期攤還本息,第6期至第17期按月付息,第18期至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自第21期至32期按月付息,第33期依本金餘額按約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095%加計1%計算年利率為2.095%,並隨中華郵政機動利率調整機動計算。詎被告於111年8月23日起即未約金按期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還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⑴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增補契約書各1份、變更借款契約書4份、原告客戶往來帳戶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慧慈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第35頁),經核對借據、增補契約書、變更借款契約書等件原本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文書證據為證,且核與其主張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