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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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