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林信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請求確認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