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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51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告
鄭玉燕

鄭文申

鄭文德

鄭麗玉

鄭謝林

鄭日新

鄭橙子

林鸞鳳

馬麗玲

鄭銘楠

高桂燕

高銘家

高銘堂

高銘君

鄭高桂枝

高泉文

林鴻鳴

林亞屏(原名:林雅萍)

鄭如育

林聰明

林當清

謝魏秋子

謝福強

謝秉恒

謝孟伶

謝杰良

謝美寶

謝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鄭吉星積欠原告如附件所示之債務(下稱系爭債權)未予清償,嗣鄭吉星死亡後由法院選任趙文魁律師擔任鄭吉星之遺產管理人;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 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經查,鄭吉星之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鄭吉星及被告等繼承,鄭吉星之遺產管理人趙文魁律師顯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故使被繼承人之遺產仍為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就鄭吉星所繼承之應繼分進行執行受償,原告為保全系爭債權,爰依民法第1164條及第242條之規定,代位鄭吉星之遺產管理人趙文魁律師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原告固主張鄭吉星之被繼承人林○○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鄭吉星及被告等繼承,然並未陳明被告之被繼承人究係何人,亦未提出繼承系統表以資證明鄭吉星及被告等均係共同繼承人暨其應繼分比例為何,是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為陳述,無從認定鄭吉星與被告等均係共同繼承人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均係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又查,本院曾於111年12月20日以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訴字第5951號函(見本院卷第199至202頁)命原告應「查明之被繼承人林○○究係何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以資證明鄭吉星及被告均係共同繼承人暨其應繼分比例為何」(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原告於111年12月27日收上上揭補正函文,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9頁),迄未補正,從而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為陳述,無從認定被代位人鄭吉星之之遺產管理人趙文魁律師之被繼承人就係何人,且被代位人鄭吉星之之遺產管理人趙文魁律師與被告等均係共同繼承人暨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均係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則原告所為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具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5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