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利香港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5日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人民幣2,33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人民幣2,335萬元,即新臺幣103,090,250元(以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10年12月2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鈔「賣出」匯率4.415,折合新臺幣為103,09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3,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