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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被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利香港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5日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人民幣2,33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人民幣2,335萬元,即新臺幣103,090,250元(以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10年12月2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鈔「賣出」匯率4.415,折合新臺幣為103,09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3,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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