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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被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淑鈴、余毓慧、利美鴛、吳秀美、吳秀蘭、吳銀星、杜國像、汪昀潔、周秀卿、周宥慧、周彥錡、周燕娜、林季紅、林澤宏、林薇薇、施坤協、吳彥璋、徐秀鳳、祝凱、張月蘭、張國棟、張琪臻、張瑞香、張銘輝、許志豪、吳思賢、陳台秀、陳志誠、吳致廣、陳周夏江、陳孟沅、陳玟憲、陳姵蓉、陳韋臻、陳容、陳劉賞、曾梅琪、黃徐秋宏、黃淑萍、黃瑞芳、楊雅玲、萬寀璇、萬義昀、萬寶閑、董炳森、趙成業、劉雲雙、蕭素聆、賴玉芳、李英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億0,238萬4,651元,並加計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7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上開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0,238萬4,651元(至利息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60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