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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仁愛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志龍(即鄭葆珠之繼承人)

李志驤(即鄭葆珠之繼承人)

李憶櫻(即鄭葆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於外國為之或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李憶梅(即鄭葆珠之繼承人)、李憶蔓(即鄭葆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李憶梅(即鄭葆珠之繼承人)戶籍設於臺北○○○○○○○○○,又相對人李憶蔓(即鄭葆珠之繼承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為遷出登記,皆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因上開相對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及國外送達之,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二、所示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