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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吳睿樺賽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大 代 理 人 吳睿樺 相 對 人 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燕忠 相 對 人 李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08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4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87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12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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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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